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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32.5等级水泥调整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新建标〔2017〕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新疆水泥行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59号)的规定要求,自2017年5月1日起,自治区取消全部32.5等级水泥,全面提高水泥产品档次。为满足建设工程计价实际需要,依据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新疆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及房屋修缮工程定额配合比调整意见》,决定对我区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依据(含补充计价依据)、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计价依据、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依据、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计价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中的32.5、325、425等级水泥相关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定额内相应等级水泥材料。

二、调整方法

(一)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相关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调整方法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单项材料32.5、325、425等级水泥全部改用42.5等级水泥,消耗量不做调整。

(三)各专业定额配套估价表中32.5、325、425等级水泥相关子目基价,按照上述方法进行相应调整。

三、有关要求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与本通知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做好本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

联系人:潘多娇,联系电话:0991-8865932    


附件:建设工程定额内相关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调整方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8日 

下载文件:
附件:建设工程定额内相关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调整方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