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2]8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及建设部有关规定,我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已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自治区计委、建设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下达,请各地贯彻执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5 O%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新规定施行后,原自治区物价局、计委新价字[1 994]30号文件及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