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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2]8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及建设部有关规定,我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已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自治区计委、建设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下达,请各地贯彻执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5 O%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新规定施行后,原自治区物价局、计委新价字[1 99430号文件及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下载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doc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