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造〔200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委),自治区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规范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现就做好我区建
工程合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备案机构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受理限额以上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
二、合同备案范围
按照自治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权限,凡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或者依法批准直接发包的上述工程项目,均应向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合同备案。
备案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附属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及工程项目各类担保合同。
三、禁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复进行合同审查
合同备案后,备案机构将备案合同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上述部门或者机构不再对备案合同进行审查。
四、合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合同备案表一式2份;
(二)合同书及附件原件一式12份;
(三)法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合同备案的委托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资质证书(查对原件留存复印件),施工企业需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查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招标发包的项目,提交招标文件、中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案合同应当包括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各项内容,提倡使用示范文本合同。
五、合同备案受理
备案机构受理合同备案申请后,应当告知合同备案的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查依据、审查时限,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订立合同的禁止行为。
对不符合同备案要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符合备案要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和备案材料登记接受凭证。
六、合同备案审查
备案机构按照《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和下列事项,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包方和承包方具备签订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委托订立合同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被委托人代理事项在委托权限、期限范围内;
(二)、施工承包方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订立的合同,备案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纠正,并按照合同类别书面通知备案机关的有关业务处、室(委托执法单位),或者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合同备案告知书、合同备案表由备案机构免费提供,同时在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WWW•XJZJ•GOM)上提供免费下载服务。
八、自治区建设厅自2007年5月1日受理合同备案。
九、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附件:一、合同备案登记表(1-7)
二、合同备案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