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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建标函[2008]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新疆建工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我厅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加强了建筑市场管理,依法保护了建设项目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个别备案机构在具体操作中对文件条款理解有偏差,随意扩大审查范围,影响到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更好地做好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工程建设合同备案为告知性备案,不属行政审批事项。

二、工程建设合同备案提交材料目录,应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建造[2007]2号)执行,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备案申请人提交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如违反规定要求,备案申请人可拒绝提交,并可提请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第十三条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三、按照合同备案管理权限,在上一级备案管理机构已经备案的合同,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备案管理机构不得重复对合同进行备案。

四、备案机构受理合同备案申请后,对不符合同备案要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五、备案机构要求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时,应严格按照《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费用计取的指导意见》(新建标[2008]4号)文件办理。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