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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乌鲁木齐地区加快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通知

乌建发〔2014〕4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工信部关于加快推广高性能混凝土有关精神以及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241号)关于“十二五”期末我市高性能混凝土占商品混凝土应用比例达到40%-50%的目标要求,为了切实解决乌鲁木齐地区混凝土耐久性问题,保证我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有效提高建筑物寿命,现将加快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重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普通混凝土已不能满足现代工程技术要求,特别是乌鲁木齐严寒、干燥的气候环境以及地质条件恶劣等诸多原因,使得本地的混凝土结构深受冻融破坏、硫酸盐侵蚀、碱骨料反应等耐久性问题的困扰。如何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高性能混凝土是采用常规材料和工艺生产的新型混凝土,它在保证混凝土结构所要求的各项力学性能的基础上,具有高耐久性、高工作性和高体积稳定性等特点,不但可以提高混凝土的耐久性能,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而且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节约资源能源、减少环境污染等优点。同时,高性能混凝土强调以工程所需性能为目标,根据工程类别、结构部位和服务环境的不同,提供“个性化”和“最优化”的混凝土。全社会应充分认识到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重要意义,大力发展和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应用范围

(一)凡在我市建设工程的地基与基础范围内硫酸盐含量达到中度侵蚀[根据《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中严寒、干旱地区硫酸盐侵蚀等级标准的要求:水中SO42-达到200mg/L,土中SO42-达到300mg/kg]及其以上的工程(以工程地质勘查报告为准),其地基与基础工程所使用的混凝土(含垫层)必须使用高性能混凝土。

(二)凡我市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混凝土结构需长期处于潮湿环境或直接与水接触的,为防止发生碱骨料反应和冻融破坏,其使用的混凝土必须采用高性能混凝土。

(三)设计年限大于50年的工程必须使用高性能混凝土。

(四)快速抢修和维护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高性能混凝土。

(五)优先在政府重大投资建设工程中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鼓励在其他符合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和构件中应用。

以上应用范围均针对永久性工程结构。

三、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对工程所处地区的地下水或土中硫酸盐含量进行检测,达到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条件的工程必须在设计任务书、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高性能混凝土。

(二)地质勘查单位出具的勘察报告中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必须按照《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中的要求进行评定。

(三)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高性能混凝土,并明确提出高性能混凝土的相关耐久性指标和技术要求等。

(四)审图机构应严格把关,审查工程地质勘查报告、设计文件等资料,要求符合应用条件的工程必须使用高性能混凝土。

(五)生产企业应根据合同要求,按国家和我市现行标准规定进行高性能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不具备配合比设计能力的,应委托进行过系统研究取得成果的科研单位或研究院所进行配合比设计。配合比经高性能专家委员会审查无误后方可生产和销售。高性能混凝土所使用的水泥、砂、石子、外加剂、掺合料等原材料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高性能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过程要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控制。高性能混凝土生产企业、原材料生产企业、配合比设计企业实行专委会登记制度和动态发布制度。

(六)施工单位应在签订订货合同时明确使用高性能混凝土相关要求。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交货检验,留置混凝土试样,并做好标识和检验工作;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重点要做好高性能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养护等环节的控制;浇筑施工过程中严禁往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对于大摊铺结构需做到“即时”覆膜和保湿养护,对于其他结构也需做到及时覆膜和保湿养护。

(七)检测单位应做好高性能混凝土的强度、耐久性、体积稳定性、工作性、水胶比等项目的检测工作,确保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八)监理单位应加强高性能混凝土专业知识学习,并对高性能混凝土使用的原材料和施工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同时认真做好见证取样和旁站监理工作。高性能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应核验高性能混凝土生产企业登记文件、配合比审查文件等,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制止,必要时向质量主管部门报告。

(九)高性能混凝土专业委员会应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高性能混凝土相关企业的登记和动态发布工作,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配合比审查,并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进行高性能混凝土的学习和再教育,实行上岗证制度,提高高性能混凝土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

(十)高性能混凝土技术支持单位应配合高性能混凝土专业委员会,做好现阶段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推广工作。

(十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加大对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管力度,对原材料的选择与使用、生产和施工过程等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高性能混凝土的工程,不予竣工验收。

(十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原材料价格等因素,及时制定高性能混凝土的计价依据及指导价格,动态发布高性能混凝土的价格信息。

(十三)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应做好高性能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出现高性能混凝土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欺诈行为的予以处罚。同时,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情况作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优质工程、绿色建筑等的评价指标,择优评选。

四、该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尚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设计。


附件: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


20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