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建发【2009】23号
一、关于定额内材料单价调整
1、建筑工程、装饰工程
定额内主材参照“附件一”中所列价差执行。未列入“附件一”的建筑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主材,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
(1)定额内主材参照按“附件二”中所列材料种类、品种、规格相应价差执行。未列入“附件二”的其它主材可按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相关定额内供应价找差。价差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若使用商品混凝土,其价格参照按“附件一”中所列价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3)属于仿古建筑和园林工程中的专用材料,如琉璃制品、构件、石料、特型砖瓦等材料的价格可按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价格组成预算价与相关定额中的预算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4)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树种,苗木按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价格计算,并计取税金。
3、房屋修缮工程
定额内主材参照按“附件一”、“附件二”中所列材料种类、品种、规格相应价差执行。
未列入“附件一”、“附件二”的其它主材可按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相关定额内供应价找差。价差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房屋修缮工程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可参照《关于发布二00二年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通知》(新建造字[200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旧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价差部分可以调整,其调整部分只计税金,不参与取费。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若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认可,其价格可按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价格找差。其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若工程设计中采用三级钢,可依据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发票价与定额内二级钢相应规格的供应价找差,其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二、关于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
1、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在97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为基数上调11.55%,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房屋修缮工程:在1999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基数上调3.79%,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三、关于定额内人工工资单价的调整
1、建安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外签证用工仍执行巴建造字[2003]13号文件有关规定。管理人员及机上人员工资调整方法、相应比例仍执行巴计造[2000]7号文件有关规定。
2、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及相应调整执行库尔勒地区现行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标准。管理人员及机上人员相应比例仍执行巴建造字[2003]13号文件有关规定。
四、关于费用定额的调整
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费用定额的调整,按照巴建造字[2003]3号、巴建造字[2003]08号、巴建造 [2003]0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费用定额中“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调整,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修缮等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清单计价规费标准的通知》(新建造【2009】1号)规定执行。
五、请各县(市)建设局按本通知精神,做好2009年1-3月份结算工作。
六、本结算办法由巴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件:库尔勒地区2009年1-3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巴州建设局(代章)
二OO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