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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奎屯地区2018年2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通知
奎建造〔2018〕03号


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奎屯地区建筑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奎屯地区人工、机械和建材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我局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制定了《奎屯地区20182月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现予以发布,作为建设工程计价的参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格信息

(一)材料价格信息

 材料价格信息可参考《奎屯地区20182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附件),也可按市场价格。

(二)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机械台班价格可参考新建总造字[2003]52号文件《2003年新疆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也可按市场价格。

(三)人工费单价价格信息

 工费单价价格可参考奎建造【2014】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也可按市场价格。

 二、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价格信息

   (一)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调整

    1、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1999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全国统一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7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的建设工程(奎建造【2003】12号),(其中:土建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76.5元/工日,安装工程人工费单价、机械费人工单价调整为78.25元/工日,调差部分只计税金不计其他费用)。

 2、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及全国统一安装、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2011年奎屯地区单位估价表》的建设工程,按相应估价表规定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按照《关于调整奎屯地区建设工程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通知》奎建造【2014】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奎屯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奎城建【2014】125号的建设工程按相应估价表规定计价(其中:安装工程人工费单价调整为78.25元/工日,其他工程人工费单价调整为76.5元/工日,与估价表内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价差,调差部分只计税金不计其他费用)。

4、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2015年奎屯地区单位估价表》奎建造【2015】10号的建设工程按相应估价表规定计价(其中:土建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76.5元/工日,安装工程人工费单价调整为78.25元/工日,装饰工程人工费单价调整为84.15元/工日,与估价表内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价差,调差部分只计税金不计其他费用)。

    5、奎屯地区按奎建造【2016】03号文件的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的通知(新建造【2015】1号),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计价依据),原1998年园林绿化工程计价依据相关内容及“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建总造字【2014】8号)”相关规定停止使用。(其中:土建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76.5元/工日,安装工程人工费单价、机械费人工单价调整为78.25元/工日,人工费单价调整价差按奎建造【2016】03号文件中规定的人工单价,调差部分只计税金不计其他费用)。

    (二)定额内材料价格的调整

1、建筑、装饰装修、安装、抗震加固工程材料价格按照本文“附件”中“综合信息价”为除税预算价(到工地价),使用时应与定额内除税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未发布的材料除税价格信息,可按承发包双方认定的除税价格(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除税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以上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2、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材料价格按照本文“附件”中“综合信息价”为除税预算价(到工地价),使用时应与定额内除税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未发布的材料除税价格信息,可按承发包双方认定的除税价格(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除税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以上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3、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时,承发包双方也可依据双方认可的材料除税价格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三)定额内机械费调整

1.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建筑工程机械费的调整按新建总造字【201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2.房屋修缮工程机械费的调整,在199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基数上调4.94%,调整部分只计税金。

3.仿古建筑工程机械费的调整,以199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中以百分比计算的机械费为基数上调15.06%,调整部分只计税

 (、凡已完成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做调整。

五、本文附件中除税综合信息价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和营业税改增值税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使用含税综合信息价,其计算公式如下:

含税综合信息价=除税综合信息价 ×(1+综合税率)

六、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新疆水泥行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59号)规定,2017年5月1日起,自治区取消全部32.5等级水泥,全面提高水泥档次。2017年5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在建工程项目,按照5月1日后工程进度实施情况,合同价约定采用32.5水泥,实际采用42.5水泥的,可按42.5等级水泥找差,价差部分只计税金,其他不做调整;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

    七、本通知由奎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有关信息可直接登录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www.xjzj.com)查询。

、本通知执行日期为二○一月一日至二○一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992-3292036   3292233

    附件1:奎屯地区20182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附件2:各类材料综合扣税率。

                        O一二十六

下载文件:
附件1:奎屯地区2018年2月份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xls
附件2:各类材料税率征收率和综合税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