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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奎屯地区实施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奎建造[2018]06号


市属及驻市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要求,满足我区建筑业增值税调整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新建标2018〕6号文件,我局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结合奎屯地区实际,在进行测算的基础上,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予以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及全国统一安装、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奎屯地区计价依据、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奎屯地区计价依据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奎屯地区计价依据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工程计价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实施时间

(一)2018年5月1日后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以及2018年4月30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2018年5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已完工程量按原合同约定执行,2018年5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调整。2018年5月1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二)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中原适用增值税税率17%、11%的材料、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相应构成价格分别调整为增值税税率16%、10%。

各专业定额基价中材料、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价格按上述税率调整后,由我局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以电子版形式发布奎屯地区除税材料、除税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预算价格(详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一)除本通知调整内容外,其他规定仍执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

(二)奎屯地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已经完成调整工作。

(四)本通知由我局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本通知及附件电子版,请登录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www.xjzj.com)下载。

联系电话:0992-3292036、3292233

附件:

1、奎屯地区建设工程材料除税预算价表

2、奎屯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除税预算价表

3、关于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新建标2018〕6号文件

奎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

2018年4月30

下载文件:
附件一、二:奎屯材料除税价、机械台班及仪器除税价.rar
附件三、关于实施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新建标【2018】06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