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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的通知
新建标〔201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有关“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的要求、《关于加快推进我区绿色建筑与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的意见》(新建科[2014]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2-2017)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满足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绿色建筑工程造价,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的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计价依据适用于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及采取相关绿色建筑措施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本计价依据是编制地区单位估价表、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是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

三、本计价依据自20183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凡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

四、本计价依据自施行之日起,原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内容停止使用。

五、本计价依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内容解释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