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施工、造价咨询及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阿克苏地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根据阿克苏地区人工、机械及建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我局编制了阿克苏地区2018年11-12月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作为工程建设的计价参考(并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费单价的调整
1.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费单价调整参考《关于发布阿克苏地区2015年上半年建设工程定额市场人工单价信息的通知》阿地建字〔2015〕79号文件标准执行,价差部分只计取税金。
2.编制工程结算时,各专业定额内市场人工费单价的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零星用工的人工费单价,可参照市场人工费单价。
二、材料价格的调整
1.“附件”中“综合信息价”为预算价(到工地价),使用时应与定额内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未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编制控制价时应进行市场询价,可参照市场价组成预算价与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找差,结算需调整时应按发承包双方认定的发票价格作为供应价组成预算价(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以上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附件”中“除税综合信息价”为除税预算价(到工地价),使用时应与定额内除税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未发布的材料除税价格信息,按承发包双方认定的除税价格(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除税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以上价差部分只计取税金。
2.沙雅县、新和县使用库木土拉电站附近(距新和18Km)砂石料和库车县条砖时,其超出定额运距部分所发生的运差,可扣除原定额短途运费,增加长途运费。运差只计取税金,不参与取费。
3.其余各县除注明者外,均执行“附件”中所列价格信息进行调整,主要材料超出运距时,亦扣除短途运费增加长途运费,运差部分只计取税金。
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时,依据承、发包双方认可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三、机械费的调整
1.房屋修缮工程机械费的调整,在199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基数上调3.97%,调整部分只计税金。
2.仿古建筑机械费的调整,以199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中以百分比计算的机械费为基数上调12.15%,调整部分只计税金。
四、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编制说明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时,应使用除税综合信息价格。各专业费用定额的调整执行阿地建字〔2016〕30号文件。
五、取消32.5等级水泥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32.5等级水泥调整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新建标〔2017〕15号)规定,阿克苏地区从2017年10月1日起全部取消32.5等级水泥。2017年10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在建工程项目,按照10月1日后工程进度实施情况,合同价约定采用32.5水泥,实际采用42.5水泥的,可按42.5等级水泥找差,价差部分只计税金,其他不做调整;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
六、本月建设工程价格信息自2019年1月14日起执行
七、有下列情况不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1.未使用《阿克苏地区2011年估价表》者。
2.市政工程未按《关于阿克苏地区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12年)>的通知》阿地建字〔2015〕42号执行的项目。
3.园林绿化工程未按《关于阿克苏地区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的通知》阿地建字〔2016〕37号执行的项目。
4.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
本通知解释权属地区工程抗震办公室,相关文件及信息可登陆阿克苏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网查询。
附件:1.阿克苏地区2018年11-12月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2.阿克苏地区2018年11-12月各县(市)水泥、多孔砖、商品砼材料价格信息
3.各类材料税率征收率和综合税率
阿克苏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