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及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任务有关要求,指导自治区叠合装配式混凝土综合管廊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合理确定和控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投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现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投资估算指标》(2018年)的基础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ZYA1-12(10)-2015)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叠合装配式混凝土综合管廊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以下简称《指标》),并作为先行指标的补充配套使用。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叠合装配式混凝土标准段综合管廊工程项目,改建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可参考使用。
二、《指标》是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合理确定项目投资额、多方案比选、优化设计方案的依据;是建设项目决策过程中评价建设项目投资可行性、分析投资效益的主要经济指标;是控制初步设计概算、推行限额设计的参考。
三、《指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四、《指标》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内容解释。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叠合装配式混凝土综合管廊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