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准东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中央环保督查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昌吉州党委、政府关于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文件精神,加强我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机制,确保昌吉州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的文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昌石大气污染工作方案》,落实《昌吉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州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的计取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昌吉州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以下简称本费用)是根据昌吉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保障“六个百分百”及《实施细则》的实施,依据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定额的法规、政策及《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并结合昌吉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费用是根据《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在《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基础上,对我州施工现场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的费用。包括车辆冲洗、裸露部分密目网覆盖、喷淋(雾)降尘系统、洒水车、移动式喷雾水炮、扬尘监控信息化系统等六项费用(见附件)。
三、本费用适用于昌吉州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本费用是编制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及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等的重要依据。
五、本费用按增值税计价,仅计取增值税销项税额。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实施细则》,将本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七、对工程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依据《实施细则》单独列出该项费用,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八、本费用属安全文明措施费范畴,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九、本费用所涉及的工程量,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发生数量计取。
十、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本费用进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该项费用使用清单。
十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和要求,约定本费用的支付、使用、调整方式等内容。
十二、续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三、原《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昌吉地区“实施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说明的通知》(昌州建造[2015]1号)停止使用。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五、本通知由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计取办法(试行)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16日
附件: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计取办法
(试行)
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的各项费用计取办法如下:
一、车辆冲洗:
1、洗车台施工现场采用砼浇筑车台(槽)时,费用为1.4万元/套。此费用不包括地下砼构件拆除的费用,若实际情况需要拆除时,可另行单独计算拆除费用。
2、高压冲洗设备为施工企业自制时,费用为2.6万元/套。
3、高压冲洗设备为制式全自动设备时,费用按设备采购价的四次摊销考虑计取。
4、冲洗水采用循环利用水,冲洗时间每次不少于3分钟时,车辆冲洗费按4元/车·次计取。
二、裸露部分密目网覆盖:
密目网不小于2000目/100cm2时,费用按实际覆盖面积*6元/m2计取。在施工期内,如同一位置发生重复覆盖的,仅计取一次。
三、喷淋(雾)降尘系统:
1、喷淋(雾)降尘系统制安费为50元/米(包括主管、支管、喷雾头、加压泵及维护更换等费用),工程量按不扣除管件配件的主管长度计量,支管长度不计取。
2、喷淋(雾)降尘系统使用费按1.08元/米·天(包括水、电等费用)计取。每小时开动喷雾 (淋)系统不小于10分钟,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天数、长度确定。
四、洒水车洒水:
1、租赁洒水车洒水
4000L洒水车按200元/车次计算(包括水费、租赁费等费用),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车次确定。若现场实际洒水车容量不同时,应在200元/车次基础上,仅对当期每车次超出或减少部分的用水量价格进行调整,其余不做调整。
2、施工企业自有洒水车洒水
4000L洒水车按730元/台班计算(包括水费),工程量按实际发生数量确定。若现场实际洒水车容量不同时,实际台班按照洒水车容量比进行折算确定,其余不做调整。
五、移动式喷雾水炮:
移动式喷雾水炮(扬程不小于35米)费用为50元/台班(包括水费、电费),工程量按实际发生数量确定。
六、施工现场设置的扬尘监控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该费用招投标时暂按以下方法计算,结算时由甲、乙双方协商根据实际措施按摊销计取。
扬尘监控系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综合考虑合同工期、施工期、冬歇期、有效服务期等因素(不含通信运营费用),确定计算标准如下:
3000-5000平方米:5.53-2.87元/m2;
5000-15000平方米: 2.87-1.19元/m2;
15000-35000平方米: 1.19-0.55元/m2;
35000平方米以上:0.55元/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