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引导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定额人工费水平,保障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区政府令第138号)、《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新建造[2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要求,市造价站组织调查测算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2020年第一、二季度定额内市场人工费单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内市场人工单价信息,是编制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二、本定额内市场人工单价信息,适用于2020年第二季度期间在建的定额计价工程。
三、如合同约定执行本人工费单价的,分别在《通知》的基础上,参考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一)建筑工程人工费单价调增19.47元/定额工日,即调增为100.88元/定额工日;
(二)安装工程人工费单价调增19.9元/定额工日,即调增为103.17元/定额工日;
(三)装饰装修工程人工费单价调增21.42元/定额工日,即调增为110.97元/定额工日;
(四)抗震加固工程参照执行。
四、执行市政、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定额的工程,分别在《通知》的基础上土建工程人工费单价调增19.47元/定额工日(即调增为100.88元/定额工日)、安装工程人工费单价调增19.9元/定额工日(即调增为103.17元/定额工日)。
五、2020年第一季度定额内市场人工费单价参照《乌鲁木齐地区2019年第四季度建设工程定额内市场人工单价信息》。
六、定额内市场人工单价的调整是对定额人工单价找差,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七、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八、本建设工程定额内市场人工单价信息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联系人: 叶灵
联系电话:0991-4630797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29号市建设局(人防办) 四楼,邮编:830092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