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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20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据住建部 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我厅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为《费用定额》),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定额》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般工业和民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 

二、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可作为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费用定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12年)停止使用。施行之日前,凡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调整。

四、本《费用定额》在全疆范围内统一执行,并与2020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2-31-2015)、2020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2020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及自治区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应地区单位估价表配套使用。

本《费用定额》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由自治区工程造价总站负责。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工程造价总站。

 

联系人:古丽先·衣斯坎得尔     联系方式:0991-8863718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