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阿勒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兵团第十师北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兵团第十四师昆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新建规〔2020〕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0991-8863247(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991-2896357(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