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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开展施工过程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缩短竣工结算周期,有效解决“结算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首次明确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2017年,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中,提出要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2020年9月,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中,再次提出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为落实相关文件要求,以问题为导向规范结算行为,促进全区住房和城乡事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3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确定在克拉玛依市、阿克苏地区有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开展施工过程结算试点工作。

二、出台意义

    (一)避免双方争议工程建设是一个时间跨度非常长的系统工程,项目结束后往往面临过程资料缺失、过程管理知情人员变动、当时项目管理实际情况不清晰等多种情况。由于工程价款结算的复杂性,既涉及专业判定,又牵扯合同索赔等,在结算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经常出现分歧和争议,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和时间成本。采用计划先行,过程管控,以过程分阶段结算的方式,将竣工结算工作前置,减少了竣工后的争议,也有利于整个项目的管理。

    (二)提高结算审核效率过程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分段进行,能够实现工程建设过程中造价的动态控制,减少发承包双方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重复计量与核价工作,缩短竣工结算周期,提高结算支付效率。

    (三)有效避免农民工资拖欠和项目工程款拖欠。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保障了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能够有效避免工程款拖欠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市场环境。

三、主要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和自治区文件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4. 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建规〔2021〕4号);   

    5. 《关于全面落实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新建规〔2021〕5号);

    6. 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建建〔2021〕20号)。 

    四、主要内容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开展施工过程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建标〔202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包括:施工过程结算概念定义、适用范围、约定方式、结算周期、结算内容、结算资料、结算支付和相关要求等内容。

    (一)概念定义。《通知》强调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施工过程结算改变了以往工程完全竣工后才能进行结算的传统做法,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其实质是将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分段提前,在过程结算中按施工部位竣工情况及时阶段性确定结算价款,有利于提高结算效率和化解结算纠纷。

    (二)适用范围。《通知》明确施过程结算的适用范围,鼓励符合工期时限要求的工程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三)约定方式。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内容中应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一是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二是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的方式和时限,支付比例和价格调整方法;三是合同价款调整部分(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是指因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特征描述错误、价差调整、计算偏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原因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四是施工过程结算时应包含的工程造价风险内容与幅度;五是施工过程结算时质量保证金扣留方式和时限;六是施工过程结算时发生结算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

    (四)结算周期。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符合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按有利于实施建设工程过程结算的方式划分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推荐采用以下形式划分:一是按质量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如土建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等;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的排水管工程、方渠工程等。二是按控制性节点工程确定。针对较长线状工程如市政道路,可以某区间或某时间完成某一段线状工程的控制性节点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如某桩号至某桩号路面等;三是按某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确定。如装饰装修工程或基坑支护工程等。

    (五)结算内容。《通知》明确在施工过程结算合同履约中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定。一是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二是发生价格涨跌超过风险范围等情况,按照施工合同的“价格调整”条款约定,以合同约定结算周期内的计量工程款为基础,计算合同约定可调范围内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的调价款。三是对涉及工程量清单漏项、计算偏差以及变更、签证、索赔引起的增减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计算的价款在当期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格调整和价款结算。四是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列为调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五是施工过程结算中,对计量计价有争议时,先对无争议部分办理结算;对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处理,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六)结算资料。《通知》明确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资料。施工过程结算支付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累计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款;二是累计已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三是本节点合计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款;四是本节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金额;五是本节点已完成的措施项目费金额;六是本节点已完成的其他项目费金额;七是本节点应增减的金额;八是本节点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七)结算支付。《通知》明确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编制工作,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和支付。

    (八)提升咨询服务。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 2017〕209号),鼓励建设单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工程变更、价款结算等环节的管理,提升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管理能力。同时,推进造价咨询企业提升咨询服务水平,重视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制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断提高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

    (九)加大激励惩戒。各级住建、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综合运用信息技术、市场检查等手段,加强对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检查,推动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十)对已招标和已签合同工程确需施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