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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关于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解读

2023年1月20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了《自治区关于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新建标[202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确保《指导意见》顺利实施,我厅造价总站在全疆进行了专题宣贯培训,并组织开展文件执行情况跟踪调研,现结合推进情况对文件作出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保障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各项费用,2020年我厅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建标[2020]1号)。2022年,为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建筑产业带来的影响,稳定建筑市场秩序,根据《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导则(2022版)》(以下简称《常态化防控导则》)并结合我区疫情发生实际情况,制定《指导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并要求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出台过程

组织行业有关专家通过线上座谈、全面摸排等方式深入疆内大中型建筑业骨干企业开展调研,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借鉴兄弟省区的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先后征求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有关行业专家、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人力资源与会保障厅等部门和14个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等单位意见,对征集到的意见吸收采纳并通过专家论证,形成了《指导意见》。

、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4.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2号)

5.《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6.《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21〕45号)

7.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工发电〔2020〕4号)

8.《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导则(2022)版》

9.《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建标〔2020〕1号)

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

12.外省建设工程新冠疫情期间计价有关办法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协商调整工期、合理分担疫情防控费用、推动复工复产后工程计价等内容。

(一)关于协商调整工期

因疫情控导致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顺延工期。

(二)关于合理分担疫情防控费用

疫情防控费用由常态化防控费和应急防控费组成。

1.关于常态化防控费

常态化疫情防控费发生时计入招标控制价,不发生不计取。

1)执行方法:施工现场严格落实《常态化防控导则》防控管理要求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列;未按《常态化防控导则》要求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在编制招标控制价不计。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应按照我厅质量安全部门的要求,调研施工现场防疫情况,严格按规定计入。

《指导意见》发布之前已完成招标或在建工程项目常态化防控费用计取,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建标〔2020〕1号)中关于疫情防控物资、防护人员等费用计取规定,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在税前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列。

2)费用内容:常态化防控费是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态化防控导则》规定开展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实施费用,包括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和宣传教育增加费等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

防控物资费:是指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监测器、电动喷雾器、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等。

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消杀专职人员工资。

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室(棚)、隔离围栏、防疫物资储存室等。

宣传教育增加费:施工现场制定宣传栏、公告栏、防疫标语、宣传牌等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防疫政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加费用。

2.关于应急防控费

1)执行时间:本项费用适用于2022年因政府依法采取疫情封控管理工程项目,执行时间为工程所在区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起至解除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

2)费用组成:应急防控费用包括应急措施费用、停工损失费用、施工降效费用

应急措施费用因封控管理增加的防疫物资、防疫管理人员、临时隔离设施等费用构成。应急措施有别于常态化防控措施,是常态化措施之外“额外”发生的,因此应急防控费也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费”的基础上“增加”的费用,在计取此项费用时应本着不重复计取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依据相关方案按实际发生量(或摊销量)签证,计入工程造价。

停工损失费用。由滞场人员工资或生活费、隔离人员工资、停工期间机械设备以及周转材料的滞场费用组成。其中,滞场人员工资或生活费、隔离人员工资,在《指导意见》给定了以人员数量为计取基数的“兜底性”标准,即:①滞场人员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及辅助人员,在疫情封控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按封控期间工程所在地人社部门发布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支付;②因被依法采取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人,包括在现场内隔离区封闭隔离或场外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的劳务工人,在隔离期内无法进行施工生产活动,隔离期间的工资按正常工作工资支付。

因政府依法采取疫情封控管理造成工地停工,停工期间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停滞等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协商,合理分担。

施工降效费用。疫情应急期间施工的项目,因交通管控等原因导致材料设备、机械、人员不能及时进场,造成施工生产效率降低,相应增加的施工降效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时间和人数的确认:发承包双方可通过共同认可的监理日志、施工日志、工程所在区域管理部门发布的封控或解封通知等,确定应急防控费用计取时间。

发承包双方可利用建筑工人实名制系统、考勤记录、核酸检测记录等资料确认各类情况的人数。

4)费用归类:应急防控费用计入其他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5)分担原则:应急防控费用应遵照合同约定,如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指导意见》相应费用分担原则执行。

(三)推进复工复产后工程计价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因疫情影响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合同中已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费用计取的指导意见》(新建标〔2008〕4号)有关规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应急封控措施解除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应承担赶工增加费,承包人应拟定科学合理的赶工措施方案,确定拟增加投入的人、材、机等生产要素数量和使用时间,测算确定合理的赶工增加费,通过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并明确相应的责任。

、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做好《指导意见》的宣传和落实,加强对相关企业的跟踪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做好及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的监控和造价信息发布,并积极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全区建筑市场和谐稳定发展。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