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建筑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治理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现就治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肢解发包的认定
1、发包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2、发包单位将承包单位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再次发包给其他单位的行为。
二、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认定
(一)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
1、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行为;
2、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行为。
(二)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行为;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行为;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行为;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行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
(三)下列行为属挂靠行为:
1、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
2、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
3、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或隶属关系的;
4、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
5、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建造师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6、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单位与图纸上签名的各专业、各工种人员之间无本单位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7、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驻施工现场的总监非本单位注册人员,专业监理人员无本单位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处理
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建设单位、建筑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处理如下: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2、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3、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存在挂靠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4、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因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负全责,并全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5、本地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计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时参照《关于加强外省(市)及自治区其他地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在乌市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建管字[2009]1号)规定出具诚信担保函。
6、外省(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取消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招投标资格,限制社会投资项目的招投标资格。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时按照《关于加强外省(市)及自治区其他地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在乌市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建管字[2009]1号)的规定提供诚信担保函时担保额度加倍。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