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建函[2012]3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驻疆办事处,区外建设工程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外进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含建筑劳务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统称“区外建设工程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经研究决定开展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1年12月20日至今已在我厅办理了2012年度备案手续的区外建设工程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备案情况,是否取得备案册,承包的工程类别、范围是否与备案册载明的资质类别、等级、业务范围、承包方式相符;
(二)管理情况,区外建设工程企业的综合管理、建筑市场行为、诚信行为等情况;
(三)岗位备案人员执业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造师(项目经理)、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现场履职情况,建造师(项目经理)是否同时担任其它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职务等,在岗人员与标书确定的岗位人员名单是否一致,工程项目中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是否与备案册中登记的人员相符,上岗人员变更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挂靠转包行为;
(四)企业用工情况,进疆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是否规范用工(或依法办理了劳务分包手续),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持证人员岗位证书单位名称与用人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五)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近两年来在疆承接工程业绩情况。
三、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2012年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表》(详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声明(复印件需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三)2010年-2011年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在疆内承接工程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意见书等(在建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2012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册》(原件)。
四、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12年10月15日-10月30日)
由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复查阶段(2012年10月31日-11月15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登记汇总。
第三阶段:抽查阶段(2012年11月15日-12月5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驻疆办事处负责人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率控制在当地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总数的25%。抽查结果将在全区进行通报,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驻疆办事机构。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提交的自查材料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于11月15日前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抽查过程中,被抽查的企业必须提供所有检查材料的原件。对近两年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在我区承接工程业务的企业,我厅将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具体抽查时间安排和人员组成另行通知。
联 系 人:雍 军
联系电话:0991-2819389 0991-2824646(传真)
附件:2012年度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表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