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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工程造价简讯 第1期

总第27期


一、动态简讯

▲2月26日,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站召开会议,研究部署2015年工作。会议学习了住建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关于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分析了工作现状和面临的形势,2015年工作要围绕地区住建局重点工作,发挥全站工作人员的之力,团结协作,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信息化建设管理业务科供稿)

▲为加强监督管理外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维护造价咨询市场程序,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地区住建局起草发布了《关于加强外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塔地住建发〔2015〕1号),请全地区外来咨询单位在我区开展业务前,必须按照(塔地住建发〔2015〕1号)通知要求,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开展业务。(咨询企业及造价从业人员管理业务科供稿)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自治区2014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要求,地区造价站完成了对我区10名造价工程师发放注册证书及注册执业专用章的工作。 (咨询企业及造价从业人员管理业务科供稿)

▲根据《关于报送2014年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新建标函[2015]1号)要求,地区造价站已完成全区4家咨询企业报表数据的审核报送工作。

▲1月01日至2月28日,完成建设工程合同备案71个项目,其中:施工合同9项,监理合同6项,造价合同27项,勘察设计合同19项及招标合同10项。(合同备案管理业务科供稿)

▲1月01日至2月28日,完成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17个项目。(定额管理业务科供稿)

▲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镇及铁厂沟镇1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已发布。乌苏市1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已审核批准发布。(定额管理业务科供稿) 


三、答疑解惑

问:厂内电缆与厂外电缆的划分?

答:以厂区围墙为界,没有围墙的以设计的全厂平面范围确定。

问:如何理解整体封闭式地沟管道安装?

答:定额内整体封闭式地沟,指直接在已砌筑完的封闭沟槽内进行管道安装。若管道安装后盖板封闭地沟,不属于整体封闭式地沟。(定额管理业务科供稿)


二、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动态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按照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站以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宗旨,吸纳行业有识之士,组建了高效的信息管理队伍;及时发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市场信息和综合指导价信息,为政府宏观调控和项目决策提供支持,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做好服务



四、知识窗

2013版与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五大区别,你知道多少? 

1999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制定并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1999-0201)又称“1999”版。该合同文本为现在绝大多数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中普遍使用至今。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建筑施工市场的不断规范,该版本施工合同已经到了需要修订改进的地步了。经过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多轮的征求意见并最终定稿,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又称2013版将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推行,新版与旧版的区别最主要体现在:

一、2013版施工合同对条款分布和归类做出了改进,更加切合实际

19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都有47条,在这47条中每条又分有若干款。而2013版合同条款从编排的数目上来讲,比1999版少了接近一半,但是条款所包含的内容却远远超过了1999版施工合同。2013版施工合同将词语解释、语音文字、法律、规范标准、文件解释顺序、图纸等都列在了一般约定中,使得条款更加简洁明了;

2013版施工合同的附件部分比1999版也有增加,2013版合同新增加了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预付款担保、支付担保、材料暂估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等,这些对合同的履行以及结算都起到了积极的意义。

二、2013版施工合同对承包人、发包人地义务约定更加明确、细化,更有利于合同的执行。

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二条为发包人的工作,约定发包人有办理许可、批准、提供施工条件、提供基础资料、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支付合同价款、现场统一管理协议的义务并约定了发包人违约后的责任;而1999版施工合同则仅仅简单约定了发包人应完成的9项工作。

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三条为承包人的约定,本条大篇幅的约定了项目经理的职责范围以及更换项目经理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还将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和规定、分包、成品保护、履约担保、联合体都约定在了本条,而1999版施工合同对于项目经理及更换只是简单的进行了约定,并将分包、成品保护、履约担保部分列出来,2013版施工合同一起进行归类是因为这些都属于承包人的工作或者承包人管理的义务范围。

三、2013版施工合同在计价方式中,明确增加了暂列金额、计日工等计算方式并明确了因市场波动进行价格调整的方式方法,使得结算更有依据。

2013版施工合同明确暂列金额、计日工的计算方式方法,而在1999版合同中并未涉及,这一部分费用是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的,该约定为履行合同提供了进一步的依据。材料的涨价与否往往决定着工程的最终造价。特别是关于材料涨价之后的调整方式,实践中也存在颇多争议,新版施工合同直接将涨价后的计算式进行约定,可以避免因此而产生的争议;而且调整的方式有三种,分别为按照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按照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调整。

四、2013版施工合同对于索赔约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

1999版施工合同也对索赔进行了约定,其中第36条就是关于索赔程序的约定,但是1999版条款中关于索赔程序的表述为“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对此处的“可”在实践操作中理解就产生了争议,许多人认为这里的可是必须的意思,就是不按照该程序索赔,丧失索赔的权利,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这里的可是可以的意思,承包人可以按照这个程序索赔,也可以不按照这个程序索赔,而是在结算时一并要求结算。以前的实践中也更多的时候理解为后者,所以会出现一个工程施工只需要一两年的时间,但是施工完成后双方进行诉讼,就相关问题的鉴定等,官司需要几年才能处理结束。所以2013版施工合同关于索赔程序的约定就更加明确,其表述为:“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一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这里条款中就变成了“应”而不是可,并且明确规定了:“承包人末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本条已经很明确了,不按该程序索赔就丧失了索赔的权利,而我们很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索赔事件时并不会去进行索赔,而是在结算时一并进行计算。但是如果发包人对此予以认可,则不会有什么问题,如果发包人一旦不予认可,则不会有什么问题,如果发包人一旦不予认可,双方就会发生争议,那么根据这里的条款,就相关的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都已经丧失,对施工单位是极其不利的。

五、2013版施工合同增加了争议评审机制。

1999版合同条款中约定,产生争议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诉讼和仲裁,但是诉讼和仲裁往往会花费大量的人力成本、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而且一个工程可能产生多个争议,每个索赔项目都有可能成为一个争议,国际上的做法是通过一个相关的类似于专家的机构,给具专业的处理意见,由于该意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一般能为双方当事人接受,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3版施工合同就引进了该机制,即争议评审,相关的评审规则可以由双方约定,评审小组成员可以由双方选定。进行争议评审机制是以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就目前来说,在很多地方还不具备实行的条件,因为相关争议评审还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出来,需要各地建设主管部分制定评审细则,成立评审专家库,组织进行评审,当然对评审结果双方如果接受,则具备效力,如果不接受,则可以仲裁或诉讼。

五、政策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依法通过公开或邀请招标发包方式择优选定承包方:

(一)勘察、设计招标。1、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的主要建筑、 纪念性建筑和大型雕塑; 2、高层住宅、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3、大、中型专业建筑工程。

(二) 施工招标。1、 由政府或者公有制单位投资的规定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2、 其他渠道投资用于商品住宅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筑工程。

(三)规定限额以上的设备采购。前款所列建筑工程的具体范围和限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对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和保密工程等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外商独资、外国政府赠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资、合作工程项目,依法采取国际惯例招标发包,也可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三条 招标发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程序:(一)招标方提出招标申请,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工程标底,公布招标信息,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组织现场踏勘;(二) 投标方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三) 招标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与中标方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招标方编制招标文件和工程标底应当公正、科学、合法。评标、定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中提出的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方将勘察设计平行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须选定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作为主设计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建筑工程中,除单独设计的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规定限额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外,发包方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单体工程的施工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六条 发包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承包单位;(二)索要、收受贿赂、回扣或者其他好处,要求承包方垫资承包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发包工程;(三)将应当招标发包的工程直接发包或者与承包方串通、进行虚假招标;(四)将投标人的设计方案和有关资料泄露或提供给其他投标人;(五)强令总承包单位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单位;(六)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图纸,强令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七)违反合同约定,强令承包单位购入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供应厂商;(八)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建筑工程承包

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工程承包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建筑工程。区外勘察、设计单位或成建制的施工企业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在自治区境内承揽工程。承包单位使用区外建筑劳务的,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使用区外建筑劳务,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劳务基地组织的成建制队伍。

第十八条 大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由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区内外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承包建筑工程的,区外承包方应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依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征得发包方同意,可以按下列方式对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实施分包:(一) 勘察、 设计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总包工程中的某一专业或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总包工程中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规定限额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第二十条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建筑工程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或者使用其他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工程;(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分包工程,或者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他人;(三)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四)勘察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五)串通投标,哄抬或压低标价,或者采用贿赂、给回扣和其他好处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手段承揽建筑工程;(六)不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七)擅自修改、变更原设计,偷工减料, 或者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八)擅自进行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活动;(九)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图签、图章和资质证书;(十) 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地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专家组专家供稿)